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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厅 财政厅关于免除全省城乡低保等特殊困难对象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的通知
来源:汉口殡仪馆 发布时间:2015-09-09 浏览量:

(鄂民政发[2011]7号)

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

  为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保障特殊困难群众的基本丧葬权益,体现社会公共服务均等化,不断健全社会救助体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经省政府同意,决定从20111月起,免除城乡低保对象等特殊困难对象的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的对象

  免除基本殡葬服务的对象包括我省常住户籍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镇“三无”人员和享受抚恤补助金的重点优抚对象。

  二、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的项目 

  (一)火化区。火化区免除以下基本殡葬服务费用:

  1、普通车辆遗体运送; 

  23日内普通冷藏(冻)柜遗体存放; 

  3、普通火化设备遗体火化; 

  4、遗体消毒。

  (二)土葬区。土葬区因地区差别较大,参照火化区基本殡葬费用标准执行。凡符合条件的对象,有公益性公墓安放在公益性墓地、无大操大办、无乱埋滥葬、无超标准建造大墓等违规行为的,按照当地火化区基本殡葬费用标准予以免除。县级行政区均系土葬区的,按照所属市(州)火化区基本殡葬费用平均水平予以免除。

  三、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的办理程序

  (一)申请。丧事承办人应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和免除费用对象的原户口簿、低保证、五保供养证、抚恤证等证件原件,到免除费用对象户籍所在地的县(市)或市(州)民政部门申请办理免除相关殡葬服务费用事宜。经民政部门资格审查确认后,殡仪馆在结算殡葬费用时直接免除相关费用。依照本通知享受免费基本殡葬服务的,由民政部门收回免除费用对象的低保证、五保供养证及抚恤证等证件原件。

  (二)管辖。免除城乡低保特殊困难对象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工作,实行属地管理。保障对象在户籍所在的市、县(市、区)以外地区死亡并就地进行遗体火化的,凭火化地殡仪馆出具的有效遗体火化证明及制式发票,到户籍所在地的县()或市(州)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由户籍地殡仪馆按当地标准,报销其基本殡葬服务费用。

  (三)核销。免除特殊困难对象的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由同级民政部门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核定免除数额,报财政部门审定后,由同级财政部门将资金直接拨付殡仪馆。土葬区特殊困难对象的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由县级民政部门按照火化区的基本殡葬服务收费标准核定补贴数额,报财政部门审定后,由同级财政部门将资金直接拨付县级民政部门实行社会化发放。

   四、经费渠道 

  免除特殊困难对象的基本殡葬费用采取分级负担的办法,省级财政以2009年为基数,按全省平均水平给予50%的补助,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预算安排。

  五、组织实施和有关要求 

  (一)制定方案,稳妥实施。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增强责任意识,在深入调研、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科学合理地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责任分工,规范办理程序。

  (二)明确责任,狠抓落实。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做好免除费用对象的资格审查、档案管理及费用结算等各环节工作。财政部门要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将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所需资金纳入年度预算,足额安排,专款专用,定期结算,并随死亡对象数量增减和物价部门收费标准调整做相应调整。各级殡仪馆要坚持便民、利民和公开、公正的原则,主动做好服务,接受监督,确保服务质量。

(三)相互衔接,密切配合。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加强配合,主动协调,建立良好的工作制度和运行机制,确保免除特殊困难对象基本殡葬费用工作的顺利实施。各地实施情况于20116月底以前,以市州为单位报送省民政厅、省财政厅。

 

湖北省民政厅

湖北省财政厅

2011111

                                                                                                                            

鄂公网安备 420116020008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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