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实施对象
请详询街道社会事务科。属下列范围的,请在街道开具《免除基本殡葬费用对象登记表》(办理火化时携带至殡仪馆,交费时出具)。
(一)城市、农村居民中正在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人员。
(二)城市“三无”社会救济的人员。
(三)农村“五保”供养的人员。
(四)享受抚恤定补优抚对象:
1、伤残人员(含伤残军人、伤残人民警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民兵民工);
2、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3、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
4、在乡复员军人(指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人员);
5、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指退伍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在服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且有原部队军以上单位指定医院做出的相关医疗结论或者原始病历,本人档案有记载,经区民政局指定医院对军队证明的慢性疾病进行检查,符合条件的);
6、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享受定期补助的参战、参试人员。
(五)查不明身份的流浪乞讨死亡人员。
(六)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
二、免除基本殡葬服务的项目
1、遗体接运;
2、遗体搬运;
3、遗体消毒;
4、馆内遗体冷藏(组合式冷藏设备保存3天);
5、平板炉火化遗体;
6、价值100元的骨灰坛(盒)一个;
7、骨灰装整服务;
8、骨灰寄存(10年)。
其中,在殡仪馆内冷藏遗体时间超过3天的冷藏费用以及使用高档遗体接运车辆和高档火化炉的,其差额部分由丧事承办人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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