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市户籍人口正常亡故:携带盖有医疗机构印章和公安机关销户口印章的《居民死亡殡葬证》(《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第五联)、逝者及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本市户籍人口非正常亡故:携带公安机关出具的有关证明、逝者及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外地来汉人员亡故:除正常死亡人员的《居民死亡殡葬证》可以少盖一个销户口章,其余需携带的证件材料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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